发改委:适当增加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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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适当增加试点数量。每个省(区、市)申报试点数量为2—3个,新增试点数量适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优先考虑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特色较鲜明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
通知提出,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中心城市建设、城市(镇)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地方文化保护传承、城乡统筹发展等领域就一个或多个主题开展试点。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试点进展情况,争取尽快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建立动态淘汰机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各省(区、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范围,重点向县和镇倾斜。